第一章 总   则
第一条 地坪材料分会专家组(以下简称专家组)是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材料分会下设的专业性技术服务组织。
第二条 专家组由全国地坪行业内从事科研、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咨询等企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。
第三条 专家组的宗旨是在分会的领导下,依据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,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项技术活动,促进分会各项工作的开展,并增强整体服务能力,不断提高地坪行业水平,促进行业的发展。
 
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 专家聘用的条件、范围及程序
第四条 聘用专家条件是应在全国地坪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业务能力;热心地坪行业,能积极为分会工作出谋划策,有较强的分析、评价和综合能力,可提出指导性意见,具有地坪领域高级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,或在长期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,且对某一产品的制造和某项技术有较高造诣。
第五条 聘用专家的范围及程序是由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、会员单位提名报秘书处;由专家填写个人资料申报表,交分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,合格者颁发专家证书。
 
第三章 受聘专家的管理
第六条 受聘专家由秘书处行文公布、颁发证书,聘期两年。分会将不定期增补专家,不断扩大专家队伍。
第七条 专家组的日常技术服务工作,由分会秘书处负责安排和管理,并接受分会指导。
第八条 受聘专家只有接受分会的委托,方可以分会专家身份参加行业技术服务工作。
第九条 受聘专家不得从事与分会及专家组宗旨相悖的活动,不得损害分会及专家组的声誉。对不接受批评、劝告者,分会可解除其专家任职;造成严重后果的,分会具有追诉其法律责任的权力。
第十条 受聘专家聘任期满,由分会秘书处评价批准可进行续聘,对不能积极参加专家组工作,不称职或不尽义务者,予以解聘。
 
第四章 受聘专家的业务范围
第十一条 参加地坪行业发展规划、技术调查、信息收集、行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等。
第十二条 参与行业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,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鉴定。
第十三条 承担编著书籍、撰写论文、期刊投稿、课题研究等工作。
第十四条 完成分会下达的方案研究、地坪设计等任务。
第十五条 分会依靠专家举办技术交流会、洽谈会、推广会、展览会、研讨会等活动。
第十六条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 
第五章 受聘专家的待遇
第十七条 有权获得分会印发的有关资料及刊物。
第十八条 有权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。
第十九条 在分会组织下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服务及撰稿等,由本分会负责支付服务费及稿费。报酬金额由分会秘书处视工作量决定,并应依法纳税。
 
第六章 受聘专家的职责
第二十条  为地坪行业发展出谋划策,提出建议。
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技术交流、服务、咨询等各项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 认真完成分会交给的各项技术性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 及时提供分会所需的各种国内外信息,如行业内的新技术、新成果、新动态,
第二十四条 积极向分会主办的刊物、网站投稿。
第二十五条 对新技术、新产品进行评价和鉴定。
 
第七章 附   则
第二十六条 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
第二十七条 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分会秘书处。